亲,双击屏幕即可自动滚动
关灯 特大 直达底部
第52章 宝刀未老
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