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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六章 诉讼or仲裁二
    仲裁没有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在约定仲裁机构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选取。而在进行诉讼时,必须按照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定,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和应诉。

    这些都是那个律师鼓动两位夫妻的话,他们也反复斟酌许久。

    李教授不愿意在有管辖地的法院打官司,理由很简单,诉讼的话都是公开的,网络上可以查到,而仲裁不公开,还可以在异地,能减少很多影响。

    “是的,而且他说,只要我们愿意的话,还可以挑选仲裁员,这和诉讼立案后分配法官的情形相比,有利许多。”

    这点是李教授沉吟至今不肯否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然,除了这个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李教授没有说出来,但商洛宇和黄一曦同样心知肚明。

    仲裁的法律工作者都是兼职的做案件审理工作,可以是律师、法律顾问,或者是退休的法律工作者。要仲裁的话,仲裁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此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这两种类型中,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虽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但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用脚趾头想的也明白,那个律师暗示的就是这一点,仲裁员自己选择的,结果自己可以掌握,好过法院立案后指派一个不知道是熊还是虎的法官。

    “你们都是专业人士,想必也很清楚,我和我先生两个人工作非常繁忙,没有精力花在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上。”

    李教授三句话不离效率,虽然她语气咄咄逼人,但是站在她的立场上,倒也没错。

    法院的诉讼程序一般实行四级法院二审终审制,分为一审和二审,对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再审再申,虽然再审再申是不影响判决结果,可是也有很多情况下会发回重审甚至直接改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的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二审的期限为3个月,也可延长,如果案件进入再审、重审或抗诉环节,审理流程可能会从头开始。所以,当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其时间成本便不容忽视。

    相比之下,一裁终局制度简单明快。保证了仲裁裁决一经做出,便具备了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为争讼人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

    而且现在还有网络仲裁的方式,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到裁决、送达等都在网上进行,方便快捷,经济可行。

    知道两位律师已经领会到他们之所以选择仲裁程序的原因,黄一曦也不客气,直接抛出矛盾焦点。

    “你们说说,诉讼有那么多的诟病,仲裁有那么多的好处,为什么大家宁可选择诉讼,而不选择仲裁呢”

    明知道法院门难进事情难办时间久长,而仲裁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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