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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4我真的很忙
所需资金来源于水资源费和相关企业缴纳的税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但近年来国内不少地方政府将水务改制、供水企业改组看成财政甩包袱甚至是融资工具。

    有些地方在招标时不仅要求高溢价,还要求重组后企业自负盈亏。在本该地方财政投入的水源地保护及管网建设、改造等领域长期缺位,这是造成监管不力、基础建设滞后、保障工作不到位的根本原因。金源水务公司便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而地方政府在市政领域改制中对资本的过度要求,不仅发生在与国外企业的合作中,也有国企、民企的案例。因此,政府和企业的合作能回归到本源,即政府不要将融资功能更多交给企业承担,而是要注重发挥其在专业上的特长。

    其二,无论姓公姓私,安全和效率都是对供水行业的基本要求。公营同样存在问题,都需要强化监管和社会监督。一方面,对特许经营企业,地方政府有着监管、制约的能力和手段。政府有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权力,也有动用特许经营企业保证金的权力。地方政府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要求供水企业成本、水质公开,同时引入第三方检测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另一方面,对于人员冗余、管理落后的供水企业,也不能任其顶着国字招牌而不思改进,引入先进生产、管理、考核模式也尤为紧迫。

    那么该如何保障饮水安全呢?陆渐红认为,在将来的一段时间里,政府财政在改善供水行业基础设施、保证水源安全方面不能缺位。

    通过向城市政府缴纳税费,已承担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政府有责任将征收的税费用于城市供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但当前多数城市政府仍要求供水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城市新水源地开发建设、供水管网建设与增能改造投入等。建议地方政府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等部门应从地方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固定城市基础设施的补贴资金。